【楊茱蓉】評論
中間判決:第 383 條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第 382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97141346】評論
(B)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第 382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中間判決)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Ann】評論
我還是有點不懂?!中間判決的意思...~謝謝^^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中間判決,係指對於下列何種事項之裁判?(A)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第383條(中間判決)﹝1﹞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