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中間判決或裁定?
(A)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B)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C)請求之原因與數額俱有爭執,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
(D)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9144
統計:A(48),B(420),C(124),D(28),E(0)

用户評論

楊茱蓉】評論

中間判決:第 383 條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第  382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97141346】評論

(B)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第 382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中間判決)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Ann】評論

我還是有點不懂?!中間判決的意思...~謝謝^^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中間判決,係指對於下列何種事項之裁判?(A)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第383條(中間判決)﹝1﹞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