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455-3 條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55-3條 (撤銷協商)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刑事訴訟法 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 相關法條
【角胡麻】評論
協商期間(檢察官)30日協商聲請訊問(法院)10日
【陳明正】評論
30天是指455-2III的協商期間不得逾30天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0 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幾日內,訊問被告? (A) 5日(B)7日(C)10日(D)15日.修改成為50 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幾日內,訊問被告? (A)5日(B)7日(C)10日(D)15日.
【snoopy75smb】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455-3 條 (撤銷協商)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補充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