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係告訴人在刑事訴訟法上得行使之權利?
(A)對於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B)公訴案件被告受無罪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
(C)不服再議駁回之處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D)於事實審法院審判時,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9097
統計:A(112),B(157),C(1879),D(1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被害人之告訴權、第一編 法例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非常上訴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再審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

金榜題名】評論

(一)刑事訴訟法§441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僅檢察總長能提起非常上訴,(A)非本題正確選項。(二)刑事訴訟法§428Ⅰ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告訴人無聲請再審之權,(B)非本題正確選項。(三)刑事訴訟法§258規定:「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258-1Ⅰ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C)為本題正確選項。(四)刑事訴訟法§166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告訴人無對證人詰問之權,(D)非本題正確選項。

Hunter Hsu】評論

簡單講

polo6517】評論

(D)§166一項前段.

Yan Gachi】評論

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 427 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第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