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民事訴訟法上,為維持訴訟程序之安定性,有所謂訴訟程序的三恆定原則。以下何者不在其內?
(A)管轄恆定原則
(B)當事人恆定原則
(C)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D)訴訟程序之代理人恆定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0206
統計:A(10),B(12),C(58),D(652),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C)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V民事訴訟法 第77-1條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