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阿林】評論
補充送達-乃是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再由收受送達文書之人轉交予應受送達人之謂。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 方式寄存送達-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在債務人的住居所
【Wendy】評論
留置送達:應接受法院送達文書的當事人,有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的原因時,送達文書的人可以將該文書直接放在該送達的處所,此時在法律上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Chiao Amy】評論
送達機關送達文書時,未能與應受送達人本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會晤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於警察機關或當地之自治機關,以為送達,是乃「寄存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