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所得稅法關於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備實質關聯,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B)祭祀公業條例關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認定之規定,與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無違
(C)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D)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 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1050,B:506,C:456,D:308,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 ᐛ 」∠)_】評論

(A) 釋字694號理由書:依財政部一00...

JONJON】評論

7 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依相...

ghj4122351276】評論

A) 釋字694號理由書:依財政部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一三四九二0號函所示,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之年齡作為分類標準,旨在鼓勵國人孝親、課稅公平、徵起適足稅收及提昇稅務行政效率。惟無謀生能力而有受扶養之需要者,不因其年齡滿二十歲及未滿六十歲,而改變其對於受扶養之需要,為扶養之納稅義務人亦因扶養而有相同之財務負擔,不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而有所差異。系爭規定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較為年長而未滿六十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意願,致此等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此與鼓勵國人孝親之目的有違;且僅因受扶養者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亦難謂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