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上榜】評論
截錄「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二、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鑒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依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
【snoopy75smb】評論
選項(D)未滿 14 歲觸犯重罪者不得宣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是正確的。但題意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2019 年的修法,其修法並未包括此事項,故非答案。補充:若修成得罰亦有牴觸母法之虞吧!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問一下,少年保護處分隸屬於少年事件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