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評論
25 甲女已離婚多年,但前夫仍常藉酒裝瘋上門借錢,若借錢不著則拳打腳踢,連甲母也蒙受其害。在一次激 烈爭吵後,甲母女倆都被打傷,甲女忍無可忍,遂報警處理。依我國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家庭暴力防治法(A)若情況急迫,甲女可聲請緊急保護令(X)第 12 條第一項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B)甲母可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O)第 10 條第一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看完整詳解
【相信自己】評論
補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 ...
【黃雷夢(停用)】評論
(A)、(C)§10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12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B)、(D)§3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