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失聯移工經查獲後受強制收容處分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並非我國憲法的基本權利主體,僅能主張法律層級保障的人身自由
(B)受收容處分的外國人不服該處分,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訴,而無法提請法院裁決
(C)失聯移工遭查獲後,皆須進行強制收容
(D)若暫時收容期間將屆滿,而內政部移民署倘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須移送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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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山】評論

23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失聯移工經查獲後受...

gz0430】評論

• 解釋字號• 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即明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符合上開憲法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五八八號、第六三六號解釋參照)。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