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評論
中標法第 9 條: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第 8 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看完整詳解
【再給自己一次機會(雯雯)】評論
法規內容篇、章、節、款、目條文條、★、★...
【110上榜】評論
中央標準法 參 第8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併計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參 第9條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參第10條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承翰】評論
陷阱題看清楚就能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