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omou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249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看完整詳解
【用戶】potat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類似題: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182-1)110 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法學大意#100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