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向A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一個月後,就同一事件再向B地方法院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法院應將甲之起訴裁定移送A法院
(B)B法院應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C)A法院應將甲之起訴裁定移送B法院
(D)B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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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momou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249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看完整詳解

【用戶】potat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類似題: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182-1)110 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法學大意#100974

【用戶】我要考中

【年級】大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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