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如:警察(為調...
【用戶】自律自強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例:「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眾疑。」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判例:「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但此所稱之發覺犯罪事實,祇須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該犯罪事實之梗概為已足,無須確知該犯罪事實之真實內容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