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芸我上榜了!】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看完整詳解
【f46791957】評論
(C)聲請釋憲時,須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為之。(錯誤)→ 總統依法聲請釋憲時,須以總統名義為之。(釋字 第541號理由書) 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雙重首長制的中央機關之代表。 但釋憲時,由總統秘書長代為傳達司法院聲請釋憲。釋字 第541號(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理由書 第一段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代函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合先敘明。釋字 第541號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
【L】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541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1年04月04日解釋爭點:92年10月任滿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程序?
【費歐娜】評論
C 錯誤應改為以總統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