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者,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
(B)聲請釋憲之法官非最高法院法官者,應由上級法院層轉
(C)改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行使司法審判權之機關,亦得聲請
(D)審理非訟事件之法官亦得聲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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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賴宥靜】評論

各級法官都可聲請釋憲 不一定要最上級法院

Chu】評論

合議庭,指法院內由多名法官以合議制所組成之審判單位。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中,最高法院的法庭,一般是5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但2019年夏天起實施之大法庭制度則由11位法官組成。高等法院之法庭,由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地方法院則通常採取獨任制,由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但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第一審係由簡易庭之獨任法官審理,二審則由地方法院之3人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是以評議的方式,來投票形成法院對外之見解。合議庭之法官,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何謂非訟事件法?什麼是非訟事件?其實就是處理民眾爭議的大小事件的專業法條,一般來說,我們最常聽見的嗆聲「法院見」,就是依靠所謂的《民事訴訟法》讓法官進行專業判斷,...

ミヤザワ】評論

非訟事件適用之法領域:民事國家機關針對私權的法律關係,根據人民的聲請或依職權發動,透過公權力介入的程序,讓私法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維護私權或預防私權糾紛。常見的非訟事件有:意思表示的公示送達、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拍賣抵押物、本票裁定、調解、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證、提存、監護及輔助宣告…等。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