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之保障有賴於法律形成其具體內容
(B)人民訴請法院救濟,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C)公務員懲戒採一級一審之制度,有違訴訟權之憲法保障
(D)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旨在確保有效之訴訟權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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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f46791957

【年級】

【評論內容】(1)舊制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定置公務員懲戒之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對被付懲戒人之權益保護並非周全。釋字第396號(民國 85 年 02 月 02 日)解釋文→ 已廢止適用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2)公務員懲戒法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為貫徹憲法第十六條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賦予當事人於不服懲戒法院初次判決時...

【用戶】忘記背後,努力面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的一級一審應該是立法形成自由,不然這題就選不出來了。樓上大大的這個節錄(以下),是不是只能適用於刑事法庭呢?因為它寫有罪或無罪。意旨大概是:第一審有罪、第二審有罪,不能上訴OK;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有罪,應在給予一次上訴機會,否則違憲。釋字第752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理由書第5段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418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396號、第574號及第653號解釋參照)。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依前開本院解釋意旨,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用戶】鑑識浩

【年級】

【評論內容】依釋字第574號解釋,審級制度並非訴訟權的保障核心,也就是給予人民幾次救濟機會,是立法形成自由,所以(C)才錯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