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書記官甲知道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乙涉犯強制性交,一時氣憤不過,予以痛打一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乙係受解送之人犯
(B)甲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甲係司法人員
(C)甲未觸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甲不是有解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D)甲未觸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一時毆打尚未構成凌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關鍵字:書記官、解送的、犯罪嫌疑人C.甲...

許安柏】評論

回8F,書記官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嗎?感覺書記官應該不適用刑法125條~

樓上說得都對/】評論

§124:法官§125:檢§126:警、監、法§127:檢

allen73420】評論

這書記官壓力太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