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書記官甲知道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乙涉犯強制性交,一時氣憤不過,予以痛打一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乙係受解送之人犯
(B)甲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甲係司法人員
(C)甲未觸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甲不是有解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D)甲未觸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一時毆打尚未構成凌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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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許安柏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回8F,書記官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嗎?感覺書記官應該不適用刑法125條~
【用戶】樓上說得都對/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124:法官§125:檢§126:警、監、法§127: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