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之拒絕接受酒測,除處以罰鍰及移置保管汽車外,另得吊銷各級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涉及職業駕駛,法院審查時,應優先適用工作權,不需考慮行動自由
(B)拒絕酒測即吊銷各級駕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是必要手段,且與實現的公益相較,並未過當
(C)職業駕駛應具備較一般駕駛人更高的駕駛品德,且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足證系爭限制並未過當
(D)實務上警方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受檢人對處罰已得認知,是處罰手段尚未過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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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A)如涉及職業駕駛,法院審查時,應優...

【用戶】棒!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駕駛人拒絕酒測,經執勤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三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

【用戶】cwf1234567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699號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立法者乃於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測,除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系爭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系爭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吊銷駕駛執照部分、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暨第六十八條規定關於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部分(以下合稱系爭規定),係為考...

【用戶】努力的砲灰(110警特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會直接侵害到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所以不管有沒有從事業務都應該注意,不應該只針對從事業務者重罰。這些有「業務過失」規定的法條有違反平等原則(不公平對待)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