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ame】評論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B)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為 廢止事由之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D)法律已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並不當然廢止,仍應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 至第三日起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棒!】評論
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