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法律規定騎樓應供公眾通行使用,係限制所有權人何種基本權利?
(A)財產權
(B)居住自由
(C)人格權
(D)生存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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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MAR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564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

【用戶】電力滿滿(台電綜合行政已上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564號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

【用戶】IU我婆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J564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用戶】棒!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564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