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此制度之本旨是基於何種概念?
(A)審議式民主
(B)協商式民主
(C)防衛式民主
(D)代議式民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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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賴宥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防範政黨亂來

【用戶】Me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憲增§5:Ⅳ.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Ⅴ.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用戶】Cynthia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J644 林大法官子儀之協同意見書然如斟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係修憲者引進類如德國基本法防衛性民主之理論,亦為憲法對於政黨組織與活動明文之限制。該項修憲之目的係在維護中華民國之存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下簡稱防衛性民主之目的),人民團體法系第2條及第53條之規定,與該目的之落實亦有關聯,故就人民團體主張特定政治理念即不予許可,其立法目的如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防衛性民主原則,而以維護中華民國之存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其立法目的者,該目的既已為修憲者所確認,應即可認屬合憲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