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得經立法院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B)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
(C)緊急命令仍得授權執行機關為補充規定,但該等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D)緊急命令之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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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西西】評論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看完整詳解

棒!】評論

釋字第543號解釋...

温晟瑋】評論

請問C選項不是不得再授權嗎?!後面是交由立法院對的覺得好怪喔

Meng】評論

回應12FJ543(節錄):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