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B)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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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釋字第382號(☆)★★★6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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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82號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釋字第684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
【jeff340606】評論
(C)立法機關不得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與特定課程相關之規劃及教學單位尊重大學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