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該處分違法。市政府執行人員乙前來執行,甲靜坐抵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的行為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為合法的職務執行
(B)乙執行處分而適度驅離甲之行為,得主張阻卻違法
(C)乙執行處分在適度驅離甲的過程中,造成甲瘀傷,不會構成傷害罪
(D)乙於執行處分過程中,遭到甲的辱罵,乙憤而毆打甲,甲不得對此為正當防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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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狸貓】評論

D.非意圖式挑唆防衛簡單講甲的辱罵並非具侵害乙之故意(單純白目,不爽土地被徵收)卻引來乙的毆打行為這時候要先走正當防衛的『三階段理論』(迴避、防衛、對抗)因為.....看完整詳解

syuan】評論

通說實務上都有對防衛行為有限制,要非屬於權力濫用,使得成立正當防衛,若侵害可歸於防衛者,及挑唆防衛。挑唆防衛者應先採取迴避的防衛行為

游禮安】評論

請問這項選項C的執法人沒不會造成過失傷害嗎 還是是因為適度驅離所以造成的傷害合法的謝謝

許安柏】評論

C選項覺得不夠精確,如果是大片瘀傷(生理機能受到影響)應該可以構成傷害?但因為前面有說適度驅離,可能這個瘀傷只有一點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