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酒貓】評論
●無契約約定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人⇨受雇人,著作財產權⇨雇用人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著作人⇨受聘人,著作財產權⇨受聘人A●有契約約定契約怎麼約定就怎麼做!
【黃髮女偵探】評論
11條受雇/雇用的情況,受雇人是在雇用公司工作,屬於公司的員工,所以著作人是受雇人,著作財產權當然是雇用公司老闆的 .
【f46791957】評論
一、著作權、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依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著作權應是屬於創作著作的人,故著作人完成著作就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但對於著作權的歸屬有二個例外,一個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受僱關係;另一個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的情形。二、例外規定我國法律對於「受僱人」和「受聘人」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都允許當事人可以透過契約,事先約定它的權利歸屬。請點選以下選項,分別就相關問題做說明。(1)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著作人 → 受雇人(甲專業攝影師),著作財產權→ 雇用人(乙公司) 。雇用人與員工間,因為雇主要付薪水給員工,若有產出職務上的創作時,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