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甲為專業攝影師,接受乙公司出資聘請,為乙公司拍攝一系列攝影著作供乙公司宣傳使用。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該攝影著作的權利歸屬。關於甲受乙聘請完成的攝影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甲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但乙得利用該著作
(B)應以甲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C)應以乙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D)應以乙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乙僅得利用該著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奶酒貓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無契約約定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人⇨受雇人,著作財產權⇨雇用人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著作人⇨受聘人,著作財產權⇨受聘人A●有契約約定契約怎麼約定就怎麼做!

【用戶】黃髮女偵探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1條受雇/雇用的情況,受雇人是在雇用公司工作,屬於公司的員工,所以著作人是受雇人,著作財產權當然是雇用公司老闆的 .

【用戶】f46791957

【年級】

【評論內容】一、著作權、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依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著作權應是屬於創作著作的人,故著作人完成著作就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但對於著作權的歸屬有二個例外,一個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受僱關係;另一個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的情形。二、例外規定我國法律對於「受僱人」和「受聘人」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都允許當事人可以透過契約,事先約定它的權利歸屬。請點選以下選項,分別就相關問題做說明。(1)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著作人 → 受雇人(甲專業攝影師),著作財產權→ 雇用人(乙公司) 。雇用人與員工間,因為雇主要付薪水給員工,若有產出職務上的創作時,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