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虎虎生風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如民法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看完整詳解
【用戶】f46791957
【年級】
【評論內容】一、簡言之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採之無過失責任,乃屬一種特殊之無過失責任。將舉證責任倒置,對於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仍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與純粹無過失責任須對於損害完全賠償不同。因此,(B)丙公司對甲衣物之損害應負抽象過失責任。(錯誤)→ 丙公司屬於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 應負具體賠償責任。民法 第 191-1 條: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