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NGHSU】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
【z】評論
第38 條 (罰則)I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II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第21 條 (雇主不得拒絕之情形)I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II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第14 條 (生理假)I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II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第15 條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I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
【I】評論
(D)甲男之公司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 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不得(或)逕行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