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出賣 A 地於乙,交付於乙占有使用,但卻未辦理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5 年後,A 地被政府徵收,政府發給甲徵收補償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交付補償費
(B)乙得以其所有權受侵害為由,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
(C)乙得以不可歸責於甲而致給付不能為由,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
(D)乙得以不可歸責於甲而致給付不能為由,類推適用民法代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甲交付補償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鯊鯊上岸了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節錄自法律百科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該土地遭徵收,使出賣人甲未能履行其給付義務,是非可歸責於出賣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因此,出賣人甲得免除該給付義務,亦即出賣人甲得不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乙從頭到尾都不是所有權人』買受人乙亦免其價金支付之義務,如買受人已經為價金之給付者,得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返回其利益。也就是說,土地出賣人甲既然不能讓買受人乙取得該屋所有權,那麼土地之買受人亦無庸支付買賣價金。惟.....看完整詳解

【用戶】賴宥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自己的想法 不是標準答案D 不可歸責於甲:土地交付乙使用 但未登記=政府根本不知道現在所有權人是乙 但這也不是甲的錯 (不動產未經登記=沒有物權 但有所有權) 所以發錯補償金 但乙還是可以類推適用民法代償請求權要回補償金

【用戶】初考高分上岸^^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我自己的想法,不一定對(A)乙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交付補償費(B)乙得以其所有權受侵害為由,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A、B因甲沒登記所有權給乙,所以乙根本沒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C)乙得以不可歸責於甲而致給付不能為由,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根據民法第 225 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乙自己都認為這不能歸責於甲了,那又何來有甲有債務不履行,需要損害賠償之說呢?(D)乙得以不可歸責於甲而致給付不能為由,類推適用民法代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甲交付補償費民法第225條第2項:「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

【用戶】fa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因為徵收而無法給付給乙(給付不能),不是因為甲的原因,而是被政府徵收了(不可歸責於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