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mO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468 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解釋爭點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C)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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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468號解釋文A)被連署人依法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B)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 (C)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 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有違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