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名譽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B)以法律規定金錢賠償責任,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名譽權所受之侵害(C)為有效保障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656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爭點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D)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理由書  (A)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五八七號及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評論主題】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連署人依法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B)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468 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解釋爭點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C)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