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之減輕刑事責任事由?
(A)瘖啞人之行為
(B)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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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Hower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看完整詳解

【用戶】007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才有那麼罪犯狡辯自己有精神病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因為這樣就有機會爭取無罪勝訴

【用戶】林明正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用戶】我要考中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之減輕刑事責任事由?(A)瘖啞人之行為(B)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答案:C 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因精神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