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之減輕刑事責任事由?
(A)瘖啞人之行為
(B)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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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ower】評論

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看完整詳解

007】評論

所以才有那麼罪犯狡辯自己有精神病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因為這樣就有機會爭取無罪勝訴

林明正】評論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我要考中】評論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之減輕刑事責任事由?(A)瘖啞人之行為(B)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答案:C 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因精神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