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芬妮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敘述民法第 181 條(A)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B)、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 182 條 (C).....看完整詳解
【用戶】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181+§182 :不 知 無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善意)→利益不存在→免還物or價金or利息or損害賠償金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or 其後知之(惡意)→利益仍存在→應還物+利息+損害賠償金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or 其後知之(惡意)→利益不存在→應還價金+利息+損害賠償金參考自: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4%B8%8D%E7%95%B6%E5%BE%97%E5%88%A9/%E5%85%AC%E8%81%B7%E8%80%83%E8%A9%A6/8b811dbd-2a12-4611-b749-59edc96b84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