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憲增2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
【momou】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7)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行政法 法學大意(A)抄美國的 我們是一院制(人數比美國參眾兩院少) 所以是立法院提給 大法院15位>美國9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