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
(A)新聞自由
(B)資訊隱私權
(C)一般行為自由
(D)名譽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小可_110年司五正取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分享摩友口訣隱形叫姓名氣婚人血隱私權自由...

【用戶】potat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分享 107 年 - 107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67382第18題 110年成功上岸 的記法(23F),個人覺得比口訣好記。§22概括式人權5個權:人格、姓名、名譽、隱私、受教5個自由:行動、婚姻、契約、性行為、收養如果是人就會有人格權,是人就會有姓名那就有姓名權,有姓名就有名譽問題(名譽權),有名譽就有隱私問題(隱私權),這些權力怎麼得知? 透過受教育(受教權),那就走去學校受教育(行動自由),遇到喜歡的人想結婚(婚姻自由),婚姻是種契約(契約自由),生小孩需要透過性行為(性行為自由),萬一生不出來就收養(收養自由)

【用戶】es870450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保障的權利與日俱增,綜合各位摩友所列,憲法第22條之概括基本權:587知血統來源權、399姓名權、656名譽權、664人格權、603隱私權、803原住民文化權、626受國民教育之外之教育權、791性自主權、785健康權、689一般行為自由、576契約自由、362婚姻自由、554性行為自由、712收養子女自由(以上數字代表釋字,EX: 587,即釋字第587號)感謝各位摩友無私分享的資訊~

【用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新聞自由依大法官解釋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之範疇言論講學著作出版新聞要報導-->報章雜誌(出版著作)新聞評論(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