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多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 983 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第 988 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補充刑法第 228 條對於因親屬、監護...
【用戶】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亂倫罪: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又說,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有「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親關係者提告」之「專屬告訴人」提告為論罪依據,如無「專屬告訴人」提告,則行為不會受刑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