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er】評論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A)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看完整詳解
【Janet810】評論
不好意思,本人法學底子不夠深厚。請問摩友們,為什麼新台幣3萬元不算是"可讓予之債權"呢?還請摩友們不吝提點、指正,謝謝。: )
【Jill】評論
質權:1. 一定要移轉占有 2.質物不能用3.可以轉質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使用與出租要經過同意,但轉質只需基於自己的責任。1.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2.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