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3 萬元,甲以其所有之機車設定質權予乙作為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間成立權利質權
(B)乙無車位,可使甲代為占有機車,且無礙於質權之效力
(C)乙得將機車再轉質於第三人
(D)未經出質人甲之同意而轉質,甲不受轉質效力之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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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ower】評論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A)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看完整詳解

Janet810】評論

不好意思,本人法學底子不夠深厚。請問摩友們,為什麼新台幣3萬元不算是"可讓予之債權"呢?還請摩友們不吝提點、指正,謝謝。: )

Jill】評論

質權:1. 一定要移轉占有 2.質物不能用3.可以轉質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使用與出租要經過同意,但轉質只需基於自己的責任。1.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2.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