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 條所稱之當事人?
(A)被告
(B)檢察官
(C)自訴人
(D)擔當自訴之檢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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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馮凱馮凱】評論

第 3 條本法稱當事人者.....看完整詳解

amy6666a】評論

(D)告訴、自訴、擔當自訴之比較1.★★(§23...

lain13413】評論

【擔當自訴】刑訴 332條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檢察官並不是取代自訴人而成為當事人,這只是具有法定代理的性質,自訴案件也不會因此變成公訴案件。資料來源:https://lawswiki.one/%E5%88%91%E8%A8%B4/%E6%93%94%E7%95%B6%E8%87%AA%E8%A8%B4

csr830504】評論

擔當自訴現行刑事訴訟制度,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請求法院確定被告是否犯罪及其所應受的處罰外,犯罪的被害人也可以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的情況下,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訴,其所委任的代理人(自訴代理人)在審判程序中可以從事檢察官依法所得為的訴訟行為,因檢察官不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其只能在法院審判時出庭陳述意見。然而,如果自訴人在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而且沒有其他可以提起自訴的人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承受訴訟,法院除了認為案件相關事證已經調查完畢,可以逕行判決外,也可以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此時,檢察官並不是取代自訴人而成為當事人,這只是具有法定代理的性質,自訴案件也不會因此變成公訴案件,在擔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