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寶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回樓上這題應該是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所以是 不得 不是原則上
【用戶】Janet810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To小寶:感謝您的熱心回覆。但訴願法81條第1項的規定所指的是"訴願機關",而非選項A的"原處分機關"。故本人才有疑問,是否選項A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於相對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更為不利益之處分。(除非有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情形才可以)所以個人認為選項A有爭議。以上,個人淺見,如有錯誤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有關於訴願法第81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相對人之裁量B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重為更不利處分,不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C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指不得於訴願人所請求範圍之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D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不僅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尚及於原處分機關(V)我覺得這兩題的答案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