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不予補償之財產權限制?
(A)土地徵收
(B)限制騎樓設攤
(C)政府機關為電信線路之勘測致損害建築物
(D)公路主管機關調用轄區內之汽車致受有損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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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ina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564 騎樓不成立公共設施,不構成國家賠償要件,所有人不因此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看完整詳解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564 號解釋,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得處行為人或其雇主罰鍰。就財產權保障之觀點,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A)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係對其所有權構成徵收,主管機關應予適當補償 (B)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 (C)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係對所有人與擺攤行為人之財產權與工作權,造成干預 (D)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干預尚屬輕微,符合比例原則...

【用戶】S.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2最佳解提供答案內容是錯的,怎麼一堆人盲目按讚?題目問的是補償,不是問國家賠償....補償指國家之合法行為,致人民有特別犧牲,國家應予人民補償。50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不予補償之財產權限制?(B) 限制騎樓設攤 <釋字564意指限制騎樓設攤之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國家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