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人不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者,得聲明異議
(B)訴願人撤回訴願者,非經訴願管轄機關之同意,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願
(C)原行政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得就其適當性進行審查決定
(D)原處分機關於訴願駁回決定確定後發現原處分錯誤,如不損害訴願人權益,得撤銷原處分而另為新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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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Nina】評論

A第76條 對於訴願程序中的程序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立即聲明異議,等於整個訴願過程又要重新跑過,太沒效率了 B第 60 條訴願提起後.....看完整詳解

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A)訴願法第 76 條 訴願人不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B)訴願法第 60 條 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C)訴願法第 79 條第3項 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D)法務部107 年 09 月 05 日法律字第 10703513200 號函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駁回決定確定後發現原處分錯誤,如不損害訴願人權益,得撤銷原處分而另為新處分訴願法第 76 條 (訴願人等對訴願程序處置不服)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立法理由      訴願...

L】評論

(D)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駁回決定確定後發現原處分錯誤,如不損害訴願人權 益,得撤銷原處分而另為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