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
(B)行政處分於訴願審議期間已經原處分機關撤銷
(C)訴願人對於已經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D)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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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Maggie

【年級】

【評論內容】訴願程序不合:不受理  -------->(A)、(B)、(C)實體不合:無理由→決定駁回  -------> (D)訴訟程序不合:裁定駁回實體不合:無理由→判決駁回

【用戶】香牛牛

【年級】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79條 (無訴願理由者)➀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➁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D)➂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身四099)(身三100)(高三107) (身四110)

【用戶】ミヤザ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訴訟程序不合:不受理  (臣不理)實體不合:無理由→決定駁回  (食無決明子)程序不合:裁定駁回(臣不才)實體不合:無理由→判決駁回(沒體力爭由你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