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原處分機關對於甲申請行政程序再開不作為,甲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原處分機關作成否准程序再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甲之訴願
(B)受理訴願機關應不受理甲之訴願
(C)若甲並無特別表示,受理訴願機關應續行甲之訴願程序
(D)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逕行向行政法院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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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P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因行政效率 經濟因素,駁回的話後續重提一次訴願不是很沒必要?

【用戶】鍾意菁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否准程序再開之處分,無終結系屬訴願之效果,為達經濟效率,應准申請人續行訴願程序。

【用戶】L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訴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法?決議: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