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乙逼迫 A 還債,A 拒絕之,甲、乙遂本於殺害 A 之共同犯意,由甲壓制 A,乙再以繩索勒住A 的脖子並拉緊,二人發現 A 沒有氣息後才鬆手,A 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B)A 欠債不還,甲、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C)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幫助犯,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正犯
(D)甲、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法警加油】評論

甲乙有共同犯意(殺人故意)所以殺人既遂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釋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其實就是分工合作)

yamoler Teac】評論

關鍵句:甲、乙遂本於殺害 A 之共同犯意,...

棒!】評論

有共同犯意之意思聯絡並講a殺害 有共同犯罪 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以刪去法來說 只有豬是最理想 其他不用看

@】評論

所謂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