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sis Wu】評論
第 358 條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A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59 條 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B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60 條 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罪 C不成立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D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警加油】評論
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yamoler Teac】評論
甲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據為己有→(D)刑...
【棒!】評論
甲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據為己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