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評論
第 206 條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
【阿答力】評論
第 159 條(傳聞法則列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第 198 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第 206 條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A) 該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B) 該鑑定報告性質上屬書證,於當庭朗讀或向被告告以要旨,並給予辨明之機會後,有證據能力(本來就有證據能力了,給予辨明之機會是要判斷證據力高低)(C) 該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因其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有證據能力該鑑定報告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