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答力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