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ystal】評論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六點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二)有自殺之虞者。(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