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 18 號(沒收犯罪所得溯及既往案):「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布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

【評論內容】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縱採相對總額制,亦難認沒收犯罪所得具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性質,按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依是否扣除成本,區分為淨額原則及總額原則;總額原則,更進一步就得扣除之成本,是否沾染不法,再區分為絕對總額原則及相對總額原則。

【評論主題】3.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 18 號(沒收犯罪所得溯及既往案):「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布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

【評論內容】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縱採相對總額制,亦難認沒收犯罪所得具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性質,按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依是否扣除成本,區分為淨額原則及總額原則;總額原則,更進一步就得扣除之成本,是否沾染不法,再區分為絕對總額原則及相對總額原則。

【評論主題】3.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 18 號(沒收犯罪所得溯及既往案):「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布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

【評論內容】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縱採相對總額制,亦難認沒收犯罪所得具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性質,按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依是否扣除成本,區分為淨額原則及總額原則;總額原則,更進一步就得扣除之成本,是否沾染不法,再區分為絕對總額原則及相對總額原則。

【評論主題】3.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 18 號(沒收犯罪所得溯及既往案):「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布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

【評論內容】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縱採相對總額制,亦難認沒收犯罪所得具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性質,按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依是否扣除成本,區分為淨額原則及總額原則;總額原則,更進一步就得扣除之成本,是否沾染不法,再區分為絕對總額原則及相對總額原則。

【評論主題】10.依工作需要派遣、或與有關業務單位、或與督察人員配合實施督導,係屬何種督導方式? (A)專案督導 (B)駐區督導 (C)機動督導 (D)聯合督導

【評論內容】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第6點

(1130119修正!)

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分層督導(含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等四類,其執行方式如下:(一)駐區督導:劃分督導區,每區派員專責督導。 1.本署就全國治安狀況及地區特性,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派督察駐區督導。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轄區大小、單位多少、工作繁簡,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每區派督察(員)負責督導。 3.分局:依轄區單位、地區、工作等,劃分為若干查勤區,派員負責督導。(二)分層督導(含機動督導):各級督導人員依規劃或機動實施逐級勤務督導。(三)專案督導:遇重大慶典或重要勤務活動等狀況時,依需要臨時專案規劃派遣督導。(四)聯合督導:依工作需要派遣、或聯合有關業務單位、督察人員配合實施督導。但非督察人員除勤務督導外,以督導主管業務為原則。

【評論主題】38.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網路犯罪之搜索計畫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包括搜索任務之預算、時間、地點和對象的基本資料 (B) 應包括搜索任務:搜索何種犯罪型態網站,如色情、盜賣非法光

【評論內容】

第248點

網路犯罪案件之搜索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現場狀況:勘察現場、畫現場圖,載明現場人數、電腦數量及其系統。(二)任務:搜索何種犯罪型態網站,如色情、盜賣非法光碟網站等。(三)警力:依現場狀況,估計搜索警力,並分配任務。(四)搜索項目:依據搜索之網站型態,擬訂搜索項目。(五)交通:前進與離開路線。(六)通信:回報搜索結果或請求支援。

【評論主題】32.依據警察偵查犯罪偵查手冊,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之處所,下列何者非屬之? (A) 飲食店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B) 常用為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C) 治安顧慮人口之住所

【評論內容】

第一百六十四點、

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評論主題】28.犯罪嫌疑人因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B)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C)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變造證據之虞者。 (D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評論主題】25.有關「詢問及文書製作」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B) 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23點筆錄經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應由受詢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者擇一,如按指印以左拇指為原則),再於次行由詢問人、記錄人、通譯及在場人等簽章(用職名章,如僅簽名,應記載職稱)。辯護人在場者,應請其於筆錄內簽章。

【評論主題】17.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有關偵查計畫之內容,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包括勘察搜索環境、擬訂搜索任務、步驟、決定搜索時間、地點、對象 (B)

【評論內容】

第86點﹝1﹞前點之偵查計畫,包括下列各款內容:  (一)犯罪發生或發現之時間。  (二)犯罪發生或發現之地點。  (三)被害人之嗜好、接觸人物及被害狀況等生活情形。  (四)發現經過或受理報案經過。  (五)現場勘察或跡證鑑定之情形。  (六)現場訪問調查或資料查對情形。  (七)案情研判。  (八)偵查對象、方向、方式、步驟及部署進度等偵查作為。  (九)偵查實施及分工。  (十)特殊狀況。  (十一)協調聯繫。

【評論主題】16.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各種刑事鑑識工作項目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毒品之鑑定,係屬化學鑑識工作項目 (B) 工具痕跡之鑑定,係屬綜合鑑識工作項目 (C) 人體體液內酒精濃度之

【評論內容】

第十一點﹝1﹞毒物鑑識工作項目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及藥物之鑑驗。  (二)人體體液等生物檢體內毒性化學物質或藥物之鑑驗。  (三)人體體液內酒精濃度之鑑驗。  (四)人體血液內殘留毒品之鑑驗。  (五)尿液中毒品之鑑驗。  (六)其他毒物證物之鑑驗。  (七)毒物鑑識之研究發展。

【評論主題】14.現場處理有關刑案證物保存,下列何者正確? (A) 採取唾液棉棒應即封緘,避免被調包 (B) 有供比對用之同廠牌子彈者,應準備兩顆送鑑 (C) 棉棒擦拭被採樣人口腔二側黏膜細胞,須採樣兩枝棉棒

【評論內容】

(A)唾液檢體:採取口腔唾液檢體前,宜請被採樣人漱口,再以棉棒擦拭被採樣人之口腔壁,風乾後置於紙袋內保存。(B)若有供比對用之同廠牌子彈,應準備三顆以上送驗。

(C)唾液棉棒:採樣前先請被採樣人以清水漱口,滌除其口中之殘屑物。再以棉棒擦拭被採樣人口腔二側黏膜細胞,須採樣三枝棉棒,待棉棒陰乾後置入紙袋保存。

【評論主題】13.槍擊現場,對於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 同案若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以射擊殘跡證物之鑑定為優先 (B) 採取手部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 (C) 衣物之射擊殘

【評論內容】

第五十一點﹝1﹞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衣物之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應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若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評論主題】3. 警方查獲下列毒品種類與重量時,何者屬現行規範所列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A) 巴比妥(Barbital)800 公克 (B) 搖頭丸(MDMA) 400 公克 (C) 古柯鹼(Cocaine

【評論內容】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2)栽種罌粟或大麻。(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評論主題】3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原處分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幾日 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A)二日內 (B)三日內 (C)五日內 (D)七日內。

【評論內容】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1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應於五日內將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連同有關卷宗送交該管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評論主題】40.警械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幾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A)七年 (B)五年 (C)三年 (D)一年。

【評論內容】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14 條違反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之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評論主題】26.釋字 535 號解釋指出,臨檢實施之手段,包括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 故指出警察應遵守法治國下列何種原則? (A)警察執勤之原則 (B)依法行政之原則 (C)憲法上

【評論內容】

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評論主題】22.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下列何者不屬之? (A)警棍、警銬 (B)電氣警棍(棒)(電擊器)(C) 警用槍枝 (D)防暴網。

【評論內容】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評論主題】18.室外集會、遊行不許可之通知書, 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如因故漏未記載救濟程序,依規定其 救濟期間依下列何者為限? (A)半年 (B)一年 (C)三個月 (D)一個月。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評論主題】3.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 18 號(沒收犯罪所得溯及既往案):「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布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

【評論內容】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縱採相對總額制,亦難認沒收犯罪所得具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性質,按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依是否扣除成本,區分為淨額原則及總額原則;總額原則,更進一步就得扣除之成本,是否沾染不法,再區分為絕對總額原則及相對總額原則。

【評論主題】10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有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B)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A),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C)警察遴選第三人搜集資料辦法 第2條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D)第 4 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評論主題】1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查證身分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何者查證其身分? (A)合理懷疑其有違反行政罰之虞者 (B)滯留於合理懷疑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不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A)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B)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7 依照「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禁止與假釋出獄 1 年之竊盜犯接觸交往 (B)接觸交往包括以 line 通訊 (C)刑事小隊長於接觸交往前,應報請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觸交往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載明必要之原因及人、事、時、地、物,報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實施。但遇緊急情況時,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准後實施;實施後三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表(以下簡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二)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核准報備。(三)其他執行簽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9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對於幫派涉及組織犯罪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機關就所蒐集之幫派活動情資彙整分析,針對危害風險進行評估,並依警政署幫派組合危害風 險評估實施計畫辦理 (

【評論內容】(A)第237點﹝1﹞各警察機關應就轄內幫派及其成員,落實調查其組織結構、經營各類行業狀況、經常活動處所、犯罪或不法活動狀況之預警情資,並依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評論主題】20 有關查贓作為之實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查贓的重要性,分別為根據失竊狀況推定嫌犯、循贓緝犯及提高破案效果,增進民眾信心 (B)易銷贓場所,包含旅館、當舖業、委託寄售業、汽車或機車修配及中古車

【評論內容】第195點﹝1﹞追查贓物,除特定目標外,得配合一般勤務實施,並應將當舖業、舊貨業、委託寄售業、金飾珠寶業、汽車或機車修配或保管業及中古車輛買賣業等實體業者,列為主要查察對象。

【評論主題】23 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幾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A)3 (B)5 (C)6(D) 10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分條例 第7-1條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20 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受理失蹤人口查尋時,下列何者應實施緊急查尋?(A)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B)智能障礙走失者(C)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

【評論內容】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六點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二)有自殺之虞者。(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評論主題】19 戶籍地警勤區員警接收新增失蹤通報後,除應即上網清查比對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 7 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家屬,其後每 1 個月至少訪查一次(B)於 7 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家屬,其後每 3

【評論內容】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十二點案件受理完成後,由本系統自動轉入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戶籍地警勤區員警接收新增失蹤通報後,應即上網清查比對,並於七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家屬,其後每三個月至少訪查一次;失蹤滿三年以上者,每年訪查一次 。

【評論主題】16 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幾小時?違反規定者處罰之。(A) 12 小時 (B) 16 小時 (C) 24 小時 (D)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21. 警察逮捕了一名竊盜嫌疑犯,基於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可對其進行哪些項目之強制採樣?(A)吐氣 (B)腳印(C)唾液 (D)聲調(E)掌紋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非屬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A)對被告不利之證據第二審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者(B)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C)免訴事由之有無(D)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評論主題】10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有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B)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A),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C)警察遴選第三人搜集資料辦法 第2條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D)第 4 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評論主題】1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查證身分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何者查證其身分? (A)合理懷疑其有違反行政罰之虞者 (B)滯留於合理懷疑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不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A)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B)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1 有關我國在人口販運防制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2007 年成立跨部會連繫平台,目前平台為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 (B) 2009 年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立法目的為防制人口販

【評論內容】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工作重點與國際同步,目前採取4P面向包括追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以及夥伴(Partnership)執行各項工作:一、 追訴:各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業務,加強執行查緝起訴工作。二、 保護:落實被害人保護,提供被害人適當安置處所、生活照顧、心理輔導、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陪同偵訊、提供被害人臨時停留許可與工作許可,以及安全送返原籍國等保護措施。三、 預防:透過媒體及活動宣導等多元管道,以增進民眾對防制人口販運內涵及工作之瞭解;每年並持續辦理跨部會防制人口販運通識教育訓練及網絡研習營,以強化第一線實務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及辦案能力。四、 夥伴: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邀請各相關國家官方及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專家學者共同與會,以汲取他國防制人口販運新知與訊息,並納入NGO力量,與國際社會接軌,同時與相關國家簽訂「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強化國際夥伴合作關係。

【評論主題】7 依照「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禁止與假釋出獄 1 年之竊盜犯接觸交往 (B)接觸交往包括以 line 通訊 (C)刑事小隊長於接觸交往前,應報請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觸交往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載明必要之原因及人、事、時、地、物,報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實施。但遇緊急情況時,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准後實施;實施後三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表(以下簡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二)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核准報備。(三)其他執行簽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9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對於幫派涉及組織犯罪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機關就所蒐集之幫派活動情資彙整分析,針對危害風險進行評估,並依警政署幫派組合危害風 險評估實施計畫辦理 (

【評論內容】(A)第237點﹝1﹞各警察機關應就轄內幫派及其成員,落實調查其組織結構、經營各類行業狀況、經常活動處所、犯罪或不法活動狀況之預警情資,並依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評論主題】20 有關查贓作為之實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查贓的重要性,分別為根據失竊狀況推定嫌犯、循贓緝犯及提高破案效果,增進民眾信心 (B)易銷贓場所,包含旅館、當舖業、委託寄售業、汽車或機車修配及中古車

【評論內容】第195點﹝1﹞追查贓物,除特定目標外,得配合一般勤務實施,並應將當舖業、舊貨業、委託寄售業、金飾珠寶業、汽車或機車修配或保管業及中古車輛買賣業等實體業者,列為主要查察對象。

【評論主題】23 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幾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A)3 (B)5 (C)6(D) 10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分條例 第7-1條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20 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受理失蹤人口查尋時,下列何者應實施緊急查尋?(A)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B)智能障礙走失者(C)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

【評論內容】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六點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二)有自殺之虞者。(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評論主題】19 戶籍地警勤區員警接收新增失蹤通報後,除應即上網清查比對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 7 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家屬,其後每 1 個月至少訪查一次(B)於 7 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家屬,其後每 3

【評論內容】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十二點案件受理完成後,由本系統自動轉入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戶籍地警勤區員警接收新增失蹤通報後,應即上網清查比對,並於七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家屬,其後每三個月至少訪查一次;失蹤滿三年以上者,每年訪查一次 。

【評論主題】16 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幾小時?違反規定者處罰之。(A) 12 小時 (B) 16 小時 (C) 24 小時 (D)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21. 警察逮捕了一名竊盜嫌疑犯,基於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可對其進行哪些項目之強制採樣?(A)吐氣 (B)腳印(C)唾液 (D)聲調(E)掌紋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非屬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A)對被告不利之證據第二審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者(B)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C)免訴事由之有無(D)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評論主題】24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派出所查獲現行犯案件,應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 ②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事法律之案件,應於移送書上以戳記註明同時違反刑事法 律之項目 ③檢察官可指示

【評論內容】第258點﹝1﹞依法逮捕或拘提之外國人,於逮捕或拘提時,應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請求通知該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並在其提出此項請求後,適時通知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駐華代表機構。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反對通知者,不在此限。 ﹝2﹞前項通知應作成書面紀錄或載明於筆錄後併案檔存,以利事後查詢。

【評論主題】1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針對轄內未破之重大刑案,所成立之專案小組,由下列何者負責統一指揮督導偵查工作? (A)大安分局分局長 (B)大安分局偵查隊隊長 (C)警察局局長 (D)刑警大隊大隊長

【評論內容】二十八、重大或特殊刑案發 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 專案小組之組成及權責 ,依下列規定執行:

【評論主題】22 有關案情研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於命案究明其為自殺、他殺或意外死亡為犯罪動機之研判 (B)從現場情況及犯罪所生損害情形,可判定犯罪嫌疑人之人數 (C)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進出路線之究明

【評論內容】第84點﹝1﹞應從下列問題進行案情研判,以瞭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動機、犯行、過程或發展: (一)犯罪之性質:案件性質之研判,為偵查發展之基礎,如命案應依死者狀況、特徵,究明其為自殺、他殺或意外死亡;如為他殺並應究明係情殺、仇殺、或謀財害命;如為財產犯罪,則應究明係強盜、搶奪或竊盜。 (二)犯罪之時間: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狡猾之犯罪嫌疑人,常利用時間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時間及犯罪嫌疑人於案發時之行蹤,應詳予調查認定。 (三)犯罪之地點:從犯罪之現場,常可找到犯罪之證據及發掘破案之線索。如發現二個以上之現場時,應注意有無偽裝,並找到原始第一現場。 (四)犯罪之方法:此即如何實施犯罪問題,應瞭解犯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