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有關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編配是採行:
(A)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B)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
(C)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D)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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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 第 17 條 勤務規劃...

【用戶】Krysta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6 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

【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2項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A-第16條1項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     分配。B-第16條2項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     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     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D-第17條2項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用戶】柳宗元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勤務編配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第2...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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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柳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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