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2項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A-第16條1項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 分配。B-第16條2項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 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 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D-第17條2項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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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2項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A-第16條1項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 分配。B-第16條2項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 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 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D-第17條2項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