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守望係最原始的外勤執行方式,十九世紀現代警察創辦之初,基於交通、通訊發展遲滯,民眾報案不便,於是於衝要地點派員駐守,除受理民眾報案,亦可維護所在地點周邊治安秩序,現行警察勤務條例則規定,守望係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下列工作項目:一、警戒:於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地區所實施之戒備措施。二、警衛:對特定人或特定處所,所實施之安全維護措施。三、管制:人、車之管制。四、受理報告、解釋疑難:為民服務。五、整理交通秩序。六、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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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守望係最原始的外勤執行方式,十九世紀現代警察創辦之初,基於交通、通訊發展遲滯,民眾報案不便,於是於衝要地點派員駐守,除受理民眾報案,亦可維護所在地點周邊治安秩序,現行警察勤務條例則規定,守望係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下列工作項目:一、警戒:於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地區所實施之戒備措施。二、警衛:對特定人或特定處所,所實施之安全維護措施。三、管制:人、車之管制。四、受理報告、解釋疑難:為民服務。五、整理交通秩序。六、執行一般警察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