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於 111 年 02 月 25 日憲法法庭判決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後,倘肇事駕駛人有飲酒徵兆,且拒測或無法施測,相關處置作為何者為是?
(A)拒測者,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辦理後,應即人員放行
(B)員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基於公正客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需要,與對各造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員警於駕駛人有疑似酒後駕駛情形或其他當事人質疑而當場要求時,報請同意後即得對各造駕駛人實施檢測
(C)認有對肇事駕駛人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
(D)情況急迫時,應於 24 小時內先行陳報檢察官許可,再將其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檢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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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A)拒測者,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

gogoro】評論

憲法法庭判決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認有對肇事駕駛人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